市总各机关部门、市总直属事业单位:
《合肥市总工会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建设项目竣工决(结)算审计办法》已经市总工会十五届经费审查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执行。
合肥市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
2015年8月17日
抄送:省总经审办
合肥市总工会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建设项目竣工决(结)算审计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市总工会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建设项目竣工决(结)算的审计行为,提高建设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国工会审计条例》、《工会建设项目竣工决(结)算审计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是指以市总工会及直属事业单位为出资人或者为主要出资人的单项金额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建筑安装工程(含新建、改建、扩建、装饰装修和维修改造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竣工结算是指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单位工程全部竣工,发承包双方根据现场施工记录、设计变更通知书、现场变更鉴定、定额预算单价等资料,进行合同价款的增减或调整计算。工程竣工结算分为单位工程竣工结算、单项工程竣工结算、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是指在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阶段,由建设单位编制的从建设项目筹建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全过程中实际支付的全部建设费用。
第五条 市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经审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对市总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建设项目竣工决(结)算的审计工作。
第六条 根据工作需要,一般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对建设项目竣工决(结)算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市总工会经审会以书面形式确认后不再出具审计报告,委托审计费用列入工程竣工决算。
第七条 市总工会建设项目主管部门、直属事业单位应于年度工会预算审批后将年度建设项目投资计划报送市总工会经审会办公室。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及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合同中明确以审计结果作为工程竣工决(结)算的依据,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 建设项目竣工决(结)算审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工程已经竣工,已经通过政府有关部门或者建设单位组织的质量验收;
(二)已经编制出竣工决(结)算。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三个月内,向市总工会经审会办公室提出审计申请,并提供下列资料:
(一)建设项目立项审批文件;
(二)监理委托、质量验收等有关文件;
(三)概算、预算资料及招标文件;
(四)合同、协议;
(五)施工图或竣工图纸;
(六)工程量计算书;
(七)材料费用资料、取费资料、付款资料;
(八)施工组织设计;
(九)工程变更签证资料;
(十)隐蔽工程资料;
(十一)竣工决算的财务资料;
(十二)有关证照复印件(含施工、监理、质检、设计单位和资质证明);
(十三)其他影响工程决(结)算的资料。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竣工结算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建设项目立项审批手续;
(二)招投标情况;
(三)工程价款的结算情况;
(四)施工、监理等单位的资质;
(五)工程造价;
(六)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建设资金筹措的情况;
(二)建设资金的支付及账务处理;
(三)竣工决算的编制;
(四)工程造价与设计概算的对比分析;
(五)结余资金及剩余设备;
(六)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三条 由政府重点工程建设管理部门承担建设管理任务的建设项目,重点工程建设管理部门或政府有关部门已安排审计机构进行竣工决(结)算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的,市总工会经审会办公室不再进行审计。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总工会经审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