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王某某诉合肥某连锁超市经济赔偿金纠纷案)

发布时间:2016-03-31 16:45

    【案情简介】20062月,王某某进入合肥某连锁超市工作。201210月,王某某因病住院治疗,1029日出院。出院小结医嘱为:休息两个月,门诊复查等。此后,王某某分别门诊治疗五次。20121228日,王某收到该连锁超市的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通知书,通知内容为:“王某某女士,您与我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将于2013131日到期,现公司决定劳动合同期满后不再与您续签劳动合同。”之后,双方因该连锁超市是否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等发生争议。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王某某的病情按照《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规定并结合其工作年限,应给予王良芹6个月的医疗期,因其尚处于医疗期之内,合肥某连锁超市在此期间送达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通知书违反法律规定,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向王某某支付赔偿金。

  【法官点评】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劳动者医疗期内用人单位是否可以终止劳动合同。医疗期是指劳动者因患病或者非因工受伤接受治疗,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期限。依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医疗期内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应当延续至医疗期满时终止。王某某依法应当享有6个月医疗期,而其实际只休病假2个月,故其尚处于医疗期之内。合肥某连锁超市未能按照法律规定延续劳动合同期限,法院认定其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依法保障了劳动者医疗期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