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规范市总工会法律顾问工作,不断提高依法建会、依法管会、依法履职、依法维权的水平,根据市委和省总有关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总工会根据推进工会工作法治化的需要,聘请法律专业人士担任市总工会法律顾问。
第三条 市总工会法律工作部负责市总工会法律顾问的服务和管理,承担组织联络和日常服务工作。
第四条 市总工会法律顾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遵守职业道德和学术规范,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社会责任感;
(三)在所从事的劳动和社会保障方面的法学教学、法学研究、法律实务等专业领域,具有一定的代表性、较大的社会影响和较高的知名度;
(四)熟知工会工作,热心服务职工,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政策理论水平,有较强的服务决策能力;
(五)具备履行职责的意愿和身体条件。
第五条 聘任市总工会法律顾问应当依照下列程序:
(一)市总工会法律工作部在广泛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和尊重本人意愿的基础上,根据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条件,研究确定市总工会法律顾问人选并进行考察;
(二)法律工作部根据考察情况确定市总工会法律顾问拟聘任人选,报市总工会主席办公会审定后聘任。
第六条 市总工会法律顾问实行聘任制,聘期与合肥市总工会第十五届委员会届期相同,工作需要且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条件的,市总工会换届后可以续聘。
第七条 市总工会法律顾问在聘任期内不再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条件或者违反本办法规定、不适宜继续担任市总工会法律顾问的,法律工作部应当及时报市总工会主席办公会予以解聘。
第八条 市总工会法律顾问在聘任期内申请离任的,由法律工作部报市总工会批准。
第九条 市总工会法律顾问在法律工作部统一安排下,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一)参与市总工会重大决策的法律论证,提供法律服务;
(二)为市总工会参与研究制定法律法规草案等提供法律咨询意见;
(三)对市总工会重要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提供法律服务;
(四)就本市工会工作中所涉及的重大法律问题提供法律服务;
(五)参与市总工会组织的理论学习中有关法律知识的授课;
(六)对市总工会包括直属事业单位对外签订的各类合同进行审查把关;
(七)协助市总做好对法律援助和集体协商工作的服务、指导;
(八)办理市总工会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
市总工会法律顾问履行工作职责,有关地方工会和产业工会应当积极支持、主动配合。
第十条 市总工会法律顾问提供法律服务,应当以出具书面法律意见的方式为主。书面法律意见应当一事一结。
市总工会法律顾问提供口头法律咨询意见的,事后应当及时形成书面法律意见,交法律工作部存档。
第十一条 市总工会法律顾问享受下列权利:
(一)依据事实和法律,独立提出法律意见;
(二)根据履行职责需要,调研了解相关情况;
(三)应邀列席市总工会有关会议;
(四)参与市总工会组织的相关课题或者重要事项的调研;
(五)取得适当的服务报酬。
第十二条 市总工会法律顾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认真履行职责,合法、准确、及时提供法律服务;
(二)保守党和国家秘密,保守工作中接触的秘密和其他不宜公开的信息,按照规定签署保密协议;
(三)不得以市总工会法律顾问身份,从事与市总工会法律顾问职责无关的活动;
(四)与承办的法律服务事项有关联或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五)未经允许不得在个人名片或公开出版物上使用“合肥市总工会法律顾问”的字样;
(六)原则上不得同时担任3家以上单位法律顾问;
(七)应当遵守的其他规定。
第十三条 市总工会法律工作部做好以下联络服务工作:
(一)市总工会法律顾问的聘任、续聘、解聘以及离任等相关工作;
(二)会同有关部门,通过组织参与相关会议、召开研讨会、座谈会和专题咨询会等形式和途径,征询市总工会法律顾问的意见和建议;
(三)对市总工会法律顾问承办事项出具的法律意见,汇总审核后报市总工会领导;
(四)组织市总工会法律顾问围绕市总工会确定的重点课题或者相关事项,开展调查研究,并将调研结果报市总工会领导;
(五)做好协助市总工会法律顾问履行职责的其他工作。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总工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