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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工会帮扶和送温暖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来源:市总工会 发布时间:2020-11-11 10:10

根据《中央财政专项帮扶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总工办发〔202013号)、《安徽省工会帮扶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和《安徽省总工会送温暖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帮扶资金,是指专项用于全市各级工会开展困难职工(含农民工)帮扶的资金,包括中央财政专项帮扶资金、省财政专项帮扶资金、市财政帮扶资金及其他帮扶资金。送温暖资金是全市工会认真履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竭诚服务职工群众的基本职责,筹集社会各方面资源,对职工开展帮扶困难、走访慰问的资金。

第二条  资金的主要来源

(一)中央财政拨付的专项资金;

(二)省及市级财政拨付的帮扶和送温暖资金;

(三)全国总工会、省总工会拨付用于帮扶和送温暖工作的工会经费

(四)从市总工会本级留成经费中安排的资金

(五)向社会各界募集或接受捐赠的资金;

(六)帮扶和送温暖资金专户的利息收入;

(七)其他合法来源。

第三条  资金的使用对象和范围

(一)帮扶资金

帮扶资金的使用对象为困难职工,根据困难职工家庭收入和刚性支出因素综合评估困难程度,按照深度困难职工、相对困难职工、意外致困职工等困难类别,建立梯度困难职工档案,实施分层分类帮扶。

帮扶资金用于生活救助、医疗救助、助学救助、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以及法律援助等项目。

(二)送温暖资金

1.因非个人意愿下岗失业、家庭收入水平明显偏低、子女教育费用负担过重等原因家庭生活困难的职工;

2.本人或家庭成员因患大病、遭受各类灾害或突发意外等情况造成生活困难的职工;

3.关停并转等困难企业中,因停发、减发工资而导致生活相对困难的职工;

4.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的职工和因公牺牲职工的家属;因重大疾病手术、住院的职工;

5.长期在高(低)温、高空、有毒有害等环境中和苦脏累险艰苦行业岗位上工作的一线职工;

6.重大灾害期间坚守抗灾一线的职工;春节期间坚守在生产一线和交通运输、电力、环卫以及直接面向群众服务的基层岗位干部职工;因组织需要长期异地工作或者服从组织需要赴外地、基层工作的派驻挂职干部职工;在重大项目和重大工程中做出突出贡献的职工;生产一线涌现出来的先进模范人物;

7.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的慰问对象,包括地方党委、政府研究决定或社会捐赠方指定的送温暖对象,其他经党组会或主席办公会集体研究决定的特殊送温暖对象。

第四条  资金的使用要求

(一)帮扶资金

帮扶资金的使用,坚持依档帮扶、精准施策、实名制发放的原则,应当做到先建档、后帮扶、实名制。

帮扶资金使用情况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录入全国工会帮扶工作管理系统。全年每户单个帮扶项目补助额度超过2万元应经过省总工会审批,超过5万元报全国总工会同意。

用于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资金,执行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定的同类工种标准;用于法律援助的资金,执行合肥市司法局制定的法律援助补贴标准。

(二)送温暖资金

1.帮扶救助在档建册困难职工的,按照我市困难职工帮扶救助有关规定标准执行;

2.慰问因下岗失业、患重病、工伤与职业病致残、因公牺牲、遭受各类灾害或突发意外等面临生活困难的职工家庭(不符合困难职工建档规定),每户不高于2000元;

3.慰问苦脏累险艰苦行业岗位基层一线、国家重点工程和重大项目建设一线、节日坚守生产一线岗位基层职工,服从组织需要赴外地、基层工作的派驻挂职干部,每人不高于1000元;

4.慰问工匠大师、重点学科(工程项目)带头人等先进人物、劳动模范以及其它特殊形式慰问,按照国家及省市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帮扶和送温暖资金不得用于下列支出:支付困难职工帮扶中心(含职工服务中心,以下统称为帮扶中心)工作人员工资或办公经费;发放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购买车辆、手机等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帮扶中心基本建设投资;其他与困难职工群体帮扶无关的支出。

不得购买明令禁止的物品。

第六条  帮扶和送温暖资金的使用采取银行转账方式。帮扶中心应及时将帮扶和送温暖资金项目、金额、次数和具体时间以一定的方式通知困难职工家庭,并将银行转账单作为会计档案存档。用于其它帮扶和送温暖资金项目的,采取银行转账方式结算,属于政府采购、购买社会服务、招投标管理范围的,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及制度规定。

第七条  帮扶和送温暖资金实行单独核算、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各级工会应科学制定资金使用流程,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应当按照工会会计制度要求设置会计科目,建立总账、明细账和其他辅助台账。帮扶资金收支要按年度、项目、资金类别、来源等明细分类核算。保障部门或帮扶中心等经办部门报账时,应注明资金开支项目及资金来源。

第八条  帮扶和送温暖资金纳入县以上工会财务预算、决算统一管理,按照全国总工会预算管理办法要求执行。

(一)市总工会权益保障部根据中央、省、地方财政拨付帮扶和送温暖资金和工会经费投入情况,编制帮扶和送温暖资金分配方案和使用计划。帮扶和送温暖资金分配方案和使用计划由市总工会集体研究决定。

(二)市总工会财务和资产管理部指导帮扶中心按照《工会会计制度》的要求,编制帮扶和送温暖资金收支预算、决算,上报上一级工会财务部门,做到内容完整、项目齐全、数字准确、程序规范、报送及时。

第九条  帮扶和送温暖资金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挤占、截留、挪用,不得改变资金用途。中央财政、省财政、市财政帮扶资金根据预算必须当年使用完毕,不得结转下年。

帮扶和送温暖资金发放后,10个工作日内要通过电话、短信、慰问信、帮扶联系卡、上门走访等多种方式,通知到慰问对象。

第十条  帮扶和送温暖资金要按规定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市总工会定期对预算和绩效目标执行情况跟踪监控,开展绩效评价并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

第十一条 各级工会保障、财务和经审部门要密切配合,建立健全专项帮扶资金监管机制,根据职责分工共同承担帮扶送温暖资金的管理使用和监督检查职责。

(一)市总工会权益保障部负责对帮扶和送温暖资金的管理使用进行指导督查,编制资金分配和使用方案。

(二)市总工会财务和资产管理部接收到帮扶和送温暖资金后,按照相关程序,拨付给市职工服务(帮扶)中心;市职工服务(帮扶)中心负责帮扶和送温暖资金的发放。

(三)市总工会经审办负责帮扶和送温暖资金管理使用的审计监督。

第十二条 帮扶和送温暖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要遵守国家财经制度和工会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依法接受审计、财政、纪检监察部门的审计和监督,接受社会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

对工作中敷衍塞责、弄虚作假、推诿刁难、优亲厚友、虚报冒领等不作为、乱作为的情形严肃问责。对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市总工会激励担当作为,鼓励改革创新,建立容错纠错机制,对秉持公心、程序完整,但因人力不可为等客观原因出现偏差失误的,督促有关人员纠错纠偏,挽回损失,消除影响,可免除其责任。

第十四条 各级工会应积极争取地方财政支持、同级行政拨付、工会经费投入和社会捐助等多渠道筹集帮扶和送温暖资金。其他来源帮扶和送温暖资金可按照地方财政、同级行政、工会经费有关规定和要求及捐款单位()的意愿,科学合理确定资金使用对象和范围。

第十五条  各县(市)区、开发区总工会,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各地的实施细则,报市总工会权益保障部备案。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凡以往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由合肥市总工会权益保障部负责解释。

 

 

 

 

 

 

 

 

附件1

 

合肥市总工会帮扶和送温暖资金

使用审批流程图

 

 

附件2

 

合肥市职工服务(帮扶)中心

窗口困难职工救助经费报销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