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资料中心 > 政策法规

合肥市工会困难职工帮扶救助管理办法

 来源:市总工会 发布时间:2020-11-11 10:57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困难职工帮扶救助工作,依据《安徽省工会困难职工帮扶实施办法(试行)》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帮扶救助对象和条件

(一)深度困难职工家庭:指家庭收入扣减因病、因残、因子女上学等家庭刚性支出必要费用后,家庭人均纯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职工家庭。

(家庭成员年度可支配收入-因困支出)÷12÷家庭共同生活人口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二)相对困难职工家庭:指家庭收入扣减因病、因残、因子女上学等家庭刚性支出,家庭人均纯收入低于2倍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职工家庭。

(家庭成员年度可支配收入-因困支出)÷12÷家庭共同生活人口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

(三)意外致困职工家庭:指职工本人或家庭成员因突发事件、意外伤害、患重大疾病,年度内致困费用(损失)2.4万元以上,在获得各类赔偿补偿、保险支付、社会救助和社会帮扶后,生活仍暂时有困难的职工。

   (四)因公牺牲干部职工遗属和工亡家属家庭符合13规定条件的,可纳入帮扶范围。

二、帮扶救助项目

(一)生活救助

对建立相对困难以上困难职工档案的职工家庭进行生活救助,一般每年不少于2次。深度困难职工家庭救助标准每户每年不超过12个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总和,相对困难职工家庭为同期深度困难职工家庭救助标准的80%。具体根据年度预算安排情况,由权益保障部提出方案,经会议集体研究决定。

(二)医疗救助

根据扣除社保、商业保险、各类救助后个人支付医药费金额,实施分级计算和救助。深度困难职工和相对困难职工本人、配偶及子女年度内自付医药费累计5000元以内(含5000元),按40%给予救助;自付医药费累计5000元以上的分级计算,高出5000元部分按50%给予救助。年度内深度困难职工家庭最高救助2万元,相对困难职工家庭最高救助1.6万元。

如深度困难职工家庭自付医药费过高,经核算已超最高救助标准,救助标准经市总工会报上级工会批准可适当提高。2万元以上报省总工会审批,5万元以上报全国总工会审批。

(三)助学救助

对当年度全日制高中及大学等级(不含军校生、国防生)新考入及在读的困难职工家庭子女开展助学救助,深度困难职工家庭子女每生每年助学金不超过10个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总和,相对困难职工家庭子女每生每年助学金不超过8个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总和。

(四)意外致困救助

职工本人或家庭成员因突发事件、意外伤害、患重大疾病等导致家庭暂时困难,按因困支出总额的15%确定帮扶标准,最高不超过1万元。

(五)特别救助

职工因抢救国家财产,见义勇为等导致伤残或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给予1万元的一次性救助。

相对困难职工家庭只予以单一项目救助,深度困难职工家庭可多重救助。在给予多重救助时要将前一救助资金作为家庭收入进行建档核算,依然符合建档标准给予救助。

三、帮扶救助工作程序

(一)申请

1.初次申请救助的困难职工按照《合肥市工会困难职工档案管理实施办法》建立困难职工档案。

2.已建立工会困难职工档案的职工申请各项救助,需填写《在档困难职工申请救助表》,并提供材料逐级申报。深度困难职工原则上先进行生活救助,在此基础上再次核算后根据致困因素进行其他救助。

3.申请意外致困救助,需提供相应致困支出证明材料。

4.申请特别救助的困难职工需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或证书。

(二)审核

各县(市)区、开发区总工会负责对本区域内申报的困难职工材料进行终审;市职工服务(帮扶)中心负责对市产业和直属工会申报的困难职工材料进行终审。终审单位负责与政府相关部门进行申报材料的信息比对工作。

(三)帮扶救助资金的审批发放

1.各县(市)区、开发区总工会负责本区域困难职工帮扶救助资金的审批发放;市职工服务(帮扶)中心负责市产业和直属工会困难职工帮扶救助资金的审批发放;

2.所有资金的审批、发放必须做到先建档、后帮扶、实名制、卡发放

3.申请医疗救助的职工当年去世,可在结清医疗费用后,由其配偶或直系亲属携带申报材料、死亡证明等在六个月内按程序申报;

4.在困难职工申报材料(含信息比对材料)齐全的情况下,所有审批,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

四、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凡以往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由合肥市总工会权益保障部负责解释。

 

 附件:在档困难职工申请救助表(样表).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