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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工会困难职工档案管理实施办法

 来源:市总工会 发布时间:2020-11-11 11:00

合肥市工会困难职工档案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工会困难职工档案(以下简称档案)的建立、管理工作,全面、真实、及时地掌握困难职工家庭的生活状况,发挥困难职工档案在对困难职工家庭精准帮扶、解困脱困中的基础性作用,根据《安徽省工会困难职工帮扶实施办法(试行)》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档案是指我市各级工会对困难职工家庭开展帮扶工作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音像(照片、录音、录像)、电子数据等不同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困难职工建档坚持申请且承诺的职工申请诚信责任制,谁申报、谁审核、谁负责的工会申报审核责任制,实行职工个人一次申请、两级以上工会审核、一次公示以及申请人对工会组织负责、下一级工会对上一级工会负责的责任制。

第二章  建档标准

第四条  困难职工档案按照困难程度分为深度困难职工家庭、相对困难职工家庭、意外致困职工家庭三级档案。具体建档标准如下:

(一)深度困难职工家庭:指家庭收入扣减因病、因残、因子女上学等家庭刚性支出必要费用后,家庭人均纯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职工家庭。

(家庭成员年度可支配收入-因困支出)÷12÷家庭共同生活人口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二)相对困难职工家庭:指家庭收入扣减因病、因残、因子女上学等家庭刚性支出必要费用后,家庭人均纯收入低于2倍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职工家庭。

(家庭成员年度可支配收入-因困支出)÷12÷家庭共同生活人口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

(三)意外致困职工家庭:指职工本人或家庭成员因突发事件、意外伤害、患重大疾病,年度内致困费用(损失)2.4万元以上,在获得各类赔偿补偿、保险支付、社会救助和社会帮扶后,生活仍暂时有困难的职工。

第五条  建档职工须是在职职工、农民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家庭,一般不得建立困难职工档案:

(一)子女在高收费私立学校就读或自费留学的。

(二)本人或家庭成员为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三)存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高消费行为。

(四)拒绝配合调查、核查,致使无法核实收入的家庭。故意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及家庭人口变动情况,提供虚假申请材料及证明的家庭。在就业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但尚未就业人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的,故意采取其他规避法律、法规的行为造成无经济来源、生活困难的人员。

(五)离、退休人员。

(六)在城镇拥有两套住房或拥有、经常使用各种机动车的(残疾、患病职工用于功能性补偿代步除外)不建立深度困难职工档案,可以建立相对困难和意外致困职工档案;在城镇拥有两套住房或拥有、经常使用各种机动车的(残疾、患病职工用于功能性补偿代步除外),且致困原因仅为子女上学的不建立困难职工档案;在城镇拥有三套及以上住房的不建立困难职工档案。

(七)当地工会经集体研究确定不宜实施救助的。

第三章  建档程序

第六条  困难职工建档遵循以下程序:

(一)申请。由困难职工本人向所在单位或社居委工会提出申请,填写《困难职工档案表》和《困难职工帮扶救助申请书》,签署《家庭经济状况查询授权书》(相关表格见附件),提供职工身份证、家庭户口本、家庭财产收入证明、家庭困难证明等相关材料。

(二)审核。困难职工本人所在单位或社居委工会要安排两名人员对申报建档的困难职工家庭逐一入户调查,调查覆盖面应当达到100%,调查结束后,应如实填写《困难职工家庭走访调查表》,并由申请人、入户走访人签字确认。

(三)信息比对。初审合格后材料上报至各县(市)区、开发区总工会和市职工服务(帮扶)中心,并进行信息比对。其中深度困难职工、相对困难职工必须进行信息比对,意外致困职工可不进行信息比对。

(四)公示。信息比对合格后由困难职工所在单位或社居委工会对困难职工情况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五)审批。县(市)区、开发区总工会负责对本区域内的困难职工档案进行终审,市职工服务(帮扶)中心负责对市产业和直属工会的困难职工档案进行终审。

(六)归档。各县(市)区、开发区总工会和市职工服务(帮扶)中心终审后,对符合建档条件的困难职工申报材料进行分类建档并及时录入全国工会帮扶工作系统。

第四章  动态管理

第七条  坚持一户一档,实名制建档依档帮扶。档案由以下四部分组成。

(一)困难职工档案。主要包括:困难职工救助(建档)申请表、困难职工档案表格、困难职工及其家庭共同生活成员身份证明(申请人属于农民工的还要有劳动关系证明)和收入证明材料、公示证明材料、致困原因证明材料(如住院治疗结算单、有效低保证、残疾证等)和银行账户账号。建档困难职工的电子档案内容(全国工会帮扶工作管理系统中的困难职工档案),应与困难职工家庭纸质原始档案保持一致(包括证明材料拍成的照片或复印件)。其中,县(市)区、开发区建档困难职工的纸质档案由基层工会和县(市)区、开发区总工会保管备查。市产业和直属工会建档困难职工的纸质档案由基层工会和市职工服务(帮扶)中心保管备查。

(二)日常帮扶工作档案。帮扶工作政策、规定、制度;帮扶工作会议记录、纪要;帮扶工作有关请示、报告及上级机关的批复、复函;帮扶工作有关报表和数据统计资料等。

(三)按财务制度管理的档案。有关中央财政专项帮扶资金、地方财政配套帮扶资金、用于帮扶救助的工会经费以及其他帮扶资金的政策、规定、制度等;帮扶资金的分配方案、会计凭证、银行单据等;帮扶资金实名制汇总表(发放表)、预决算报表(报告)等。

(四)不予建档职工材料。在受理困难职工申请后发现困难职工不符合建档条件不予帮扶,需留存申请资料(身份类型、收入类型、因困类型材料)、已经开展的建档程序资料、不予困难帮扶告知书。

第八条  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期间符合建档条件的,由居住地社居委工会负责建立原始档案;重新就业后仍符合建档条件的,由新劳动关系所在基层工会(单位)重新认定并负责建立原始档案。

第九条  原用人单位被撤销,其单位工会应及时将档案移交到职工所在的新用人单位工会或社居委工会,无法移交的档案由原终审单位负责代管。

第十条  在档困难职工家庭档案复核更新和解困脱困标准:

(一)基层工会应分类定期对档案进行复核,根据核查结果实施动态管理并将核查结果上报上一级工会。其中深度困难职工家庭每年核查一次,相对困难职工和意外致困职工每半年核查一次。核查期间均需填写《困难职工家庭走访调查表》,根据核查结果动态管理。

(二)更新和新建的纸质档案要与电子档案保持同步,一种档案发生变化时,另一种档案应在15个工作日完成同步工作。帮扶资金使用情况应当按要求在30个工作日内录入全国工会帮扶工作管理系统。

(三)深度困难职工家庭为解困脱困对象。其中脱困是指经精准帮扶后,其家庭致困原因消除,家庭月人均实际收入连续6个月超过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家庭生活状况脱离困境,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脱困档案:

1.因未成年子女上学致困建档,受助家庭子女已毕业就业;

2.因家庭成员下岗失业致困建档,受助家庭的下岗失业成员已上岗稳定就业6个月(经3次推荐就业却无正当理由拒绝上岗就业的注销);

3.因病致困建档,受助家庭职工本人因病致困的已治愈(职工本人死亡的注销),受助家庭成员因病致困的已治愈或已死亡;

4.意外灾害建档,受助家庭已恢复常态、家庭月人均实际收入已不符合建档条件;

5.本级工会经集体研究确定应列入脱困档案的原建档困难职工家庭的档案。

深度困难职工家庭脱困后给予6个月渐退期,符合相对困难职工或意外致困职工建档标准的纳入相应困难类型档案继续帮扶,或作为送温暖重点对象,防止返困。解困是指深度困难职工致困因素难以消除,通过政府救助和工会常态化帮扶,家庭生活水平达到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对其应继续保留在深度困难职工档案中实施常态化帮扶。

第十一条  困难职工退档程序。困难职工本人自愿填写退档申请书,予以退档;各级工会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在走访调查中发现困难职工达到脱困标准的,填写《困难职工脱困登记表》,告知困难职工达到脱档标准,予以退档。困难职工拒绝签字或无法签字的,由调查人注明情况签字。

困难职工对退档有异议的,自接到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可向单位工会、社居委工会或县(市)区、开发区总工会以及市职工服务(帮扶)中心申请复核,相关工会在接到申请复核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工作,对符合退出标准的予以退出,不符合退出标准的不予退出,并将复核结果以书面形式或短信等适当方式告知职工本人。

第十二条  档案按保管期限和要求分类管理。按财务制度管理的有关档案,应根据会计档案归档要求进行归档整理。其他档案均按文书档案归档要求,独立设置类别归档整理。困难职工原始档案自撤档之日起保管30年,不予建档职工材料自做出不予建档决定之日起保管3年。音像(照片、录音、录像)等特殊载体类档案应与纸质文件材料同时归档,档案保管期限相同。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电子文本、图形、数据表格归档时,应同时生成纸质文件材料一并归档保存。

第十三条  安排专人负责整理、保管、提交已建档案资料,并负责档案安全。档案管理人员调离工作岗位时,应办妥档案交接手续。对擅自损毁、涂改、伪造档案和因工作失职造成档案损毁、丢失的,应按照有关规定查处。

第十四条  建立健全档案借阅、查询、使用制度,做好档案保密工作。档案一般用于工会系统工作查询,不予外借。建档职工个人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可查询本人档案信息。外单位查询档案需经档案保管单位批准,并办理有关查阅手续。查询者应严格遵守查档规定和保密制度,不得泄露或擅自对外公布档案内容。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各县(市)区、开发区总工会可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市总工会权益保障部备案。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凡以往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由市总工会权益保障部负责解释。

 

 

 

 

 

 

 

 

 

 

 

《合肥市工会困难职工档案管理实施办法》

补充说明

 

1. 职工。在机关、企事业单位、其他经济组织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

2. 农民工。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与用人单位建立连续6个月以上劳动关系的非城镇户籍人员。

3. 劳动关系认定。具有以下之一材料:劳动合同,工资支付凭证(加盖单位劳资部门公章),社会保险缴纳证明,6个月银行卡工资流水,下岗证,失业证(有效期内)。

4. 困难农民工。符合农民工定义,且符合深度困难职工、相对困难职工、意外致困职工建档条件。

5. 收入和支出核算期间。收入、支出核算时间为连续12个自然月,可为申请日向前推算12个月。

6. 收入。职工家庭就业人员在一个年度内(12个连续自然月)工资流水总和。公务员、事业单位职工工资应当包含月工资和绩效奖金;灵活就业人员工资无法查明的,按务工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在工业、建筑业、手工业、交通运输业、种植业、餐饮业等行业就业收入无法查明的,按照当地上年度行业从业人员平均收入计算;在就业年龄段人员,非因哺乳期(1年以内)、照料重残、大病家庭成员、丧失劳动能力等特殊情况的,无法提供收入证明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低保收入等计入家庭收入。困难职工帮扶救助金、送温暖慰问金等工会救助款物不计入家庭收入。

7. 建档地。困难职工户籍地与务工地不一致的,原则上由劳动关系所在地工会建档帮扶。因异地务工导致无法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县级(含县级)以上总工会应落实专人进行实地走访,综合考量困难职工家庭经济情况,按照程序建档帮扶。

8. 困难职工与工会会员的关系。职工、农民工建立困难职工档案以职工、农民工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为认定标准,不以工会会员为前提。用人单位未成立工会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社居委工会负责建立困难职工档案。

9. 低保户与困难职工的关系。低保户不等同于困难职工。低保户建立困难职工档案应当同时满足以下2个条件:一是具有职工身份;二是应有子女上学、残疾、意外伤害、重大疾病等致困支出导致生活困难。

10. 致困支出额度的限定。单纯收入低的困难职工家庭无致困支出或者致困支出明显偏少的,一般不建立困难职工档案。原则上致困支出总额小于5000元不建立困难职工档案。若困难职工家庭存在致困支出金额少或难以认定的,但家庭确实特别困难的,由县级以上总工会至少安排2人入户走访,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会议纪要存入困难职工档案。

11. 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和困难农民工的区别。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不等同于困难农民工。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符合困难农民工建档标准的,按照建档条件和程序建档。一般只对农村建档立卡困难农民工进行助学帮扶,其它生活救助、大病救助因已享受脱贫攻坚的优惠政策,原则上不再帮扶。

12. 因病费用。职工家庭成员因病住院(含门诊)产生的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商业保险报销、互助保障和其他部门救助后的个人承担部分计算。因病服用保健品费用不计入因病费用。若因父母患病致困建档的(实际共同居住6个月以上),因病费用按照具有赡养义务子女均摊计算。

13. 因残费用。因残、因病用于康复治疗以及长期照料的费用。因残因病需要护理,确定护理费应是雇佣家庭成员以外的人员所支付的费用,由工会2名以上人员实际走访入户确定,护理费按照实际发生确定,最高不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2倍。

14. 因学费用。子女上学产生的费用。按照个人承担的学费、住宿费、必要长途路费扣除政府或社会资助后的实际支出。住宿费按照学校开具的正规住宿费收据认定。必要长途路费按照每人每学年最多按2趟往返本地车站至学校所在城市车站之间公共交通工具费用,其中高铁按照二等座票价计算,火车票按照硬座票价计算,公共汽车按照实际发生计算,飞机票不计算。

15. 住房费用。指困难职工在当地无房而租住当地人均住房面积以内房屋的费用。困难职工无住房,需提供租房合同,租住房屋费用按照288//人定额计算,若合同约定租住房屋费用低于定额标准的按照实际发生计算,对于租房费用不足300元的,按照300元计算。

16. 家庭人口。家庭总人口原则上以户籍为单位且常年共同生活的人口计算,或以虽不在同一户籍但具有赡养、扶养、抚养或收养关系且共同生活的人口计算。不计入家庭人口情形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为准。家庭人口应按实际共同居住6个月及以上计算,具体情况由工会2名以上人员实际入户走访核查,并签署意见。

17. 意外致困费用的确定。火灾、水灾费用和其它特殊情况需具有当地相关部门损失认定或证明,工会2名以上人员实际入户走访核查,并签署意见,县级以上总工会集体研究。

18. 因公牺牲干部职工遗属和工亡家属家庭建档。具有相应证明文件,工会2名以上人员实际走访签署意见,县级以上总工会集体研究。

19. 职工因病等原因死亡,其家属无职工身份无法建档的,在职工死亡六个月内由其配偶或直系亲属携带申报材料、死亡证明等按程序申报。

20. 村干部符合农民工身份且符合困难职工建档条件的可以建立困难职工档案。

21. 在就业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但尚未就业的人员,未就业的正当理由:女职工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照料重残、大病家人及其他正当理由。


附件:1.困难职工档案表格(样表).docx

      2.困难职工帮扶救助申请书(样表).docx

      3.合肥市工会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承诺授权书.docx

      4.困难职工家庭走访调查表(样表).docx

      5.公 示(样表).docx

      6.不予困难帮扶告知书(样表).docx

      7.困难职工脱困登记表(样表).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