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财政局市外事侨务办公室合肥市市直党政机关因公出国(境)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13]42号)

发布时间:2015-05-26 16:45

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财政局、市外事侨务办公室《合肥市市直党政机关因公出国(境)经费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31113

合肥市市直党政机关因公出国(境)经费管理办法

(市财政局 市外事侨务办公室)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关于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工作的精神,切实规范党政干部因公出国(境)活动,进一步严格因公出国(境)经费审批及监督管理,强化预算约束,参照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安徽省省直党政机关因公出国(境)经费管理办法》(财行〔2012217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监察机关、人民团体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市委市政府直属的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市直党政机关)。

市直其他单位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    因公出国(境)经费预算管理

第三条     市直党政机关应认真执行市财政局、外办、监察局、审计局《转发财政部、外交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家预防腐败局关于印发〈加强党政干部因公出国(境)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财行〔2008492)规定,因公出国(境)经费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实行经费先行审核。

第四条     市直党政机关因公出国(境)团组计划与经费预算,由因公出国(境)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局、市监察局等部门按照从严从紧、零增长的原则进行会审,在经费预算内统筹安排市直党政机关因公出国(境)团组计划。

第五条     市财政局根据市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达的因公出国(境)团组计划,将经审核后的出国(境)经费预算指标下达到市直机关单位纳入部门预算,经费包干使用,不得超支,结余留用。

第六条     组团单位或派出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因公出国(境)团组计划和经费预算,除省、市紧急任务外,因公出国(境)团组计划和经费预算原则上不予增加。如确需调整,须先在市外办履行审核审批程序,由市外办报经市政府批准同意后,下达因公出国(境)调整计划。

第七条     市直党政机关因公出国(境)经费支出应严格控制在经费预算内,不得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出国(境)团组;不得接受或变相接受企事业单位的资助,或向同级机关、下级机关和下属单位摊派、转嫁费用。对不符合规定,自行参加跨行业、跨地区出访团组的,单位一律不得报销经费。

第三章    因公出国(境)经费开支范围和标准

第八条     因公出国(境)经费包括党政机关因公出国(境)人员发生的国际旅费、国(境)外食宿、交通、培训等费用。

第九条     党政机关因公出国(境)经费开支标准,严格执行财政部《关于临时出国(境)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规定》(财行〔2001835号)、国家外国专家局、财政部《关于出国(境)实习培训团组集体开支的培训费标准和管理办法的暂行规定》(外专发〔1994162号)和国家外国专家局、财政部《关于调整短期出国(境)培训生活费开支标准和部分国家培训费币种的通知》(外专发〔200295号)规定,不得提高开支标准和增加开支项目。

第十条     出国人员在批准的计划内出访,订购机票中已包含境外城市间机票的,市财政不再供给境外城市间交通费。没有供给境外城市间机票的,市财政按规定供给城市间交通费,根据出访的时间、国家据实核销,每人每次出访最高不超过400美元。

第十一条 组团单位和派员单位应按照省、市信息公开要求,在出国(境)事前、事后主动公开因公出国(境)团组、人员及经费支出等情况,负责说明因公出国(境)事项和理由,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    因公出国(境)机票管理

第十二条 因公出国(境)人员乘坐飞机,凡有中国民航执飞的航线,原则上须乘坐中国民航班机。省级人员可乘头等舱,正厅级人员可乘公务舱,其他人员乘坐经济舱。

第十三条 因公出国(境)人员的国际机票实行询价采购。除参加省级团组等特殊情况外,因公出国(境)团组安排乘坐的航班及线路应尽可能经济合理,组团单位的财务人员通过询价采购的方式,在满足团组完成出访任务的前提下,由报价最低的机票代理处负责机票的订购。

第五章    因公出国(境)经费预审及申请

第十四条 市直党政机关应严格按照批复的年度因公出国(境)计划执行,做好出访报批工作。组团单位或派员单位财务部门应在有关人员出国前,根据因公出国(境)经费开支范围和标准、机票询价报价单,对出国(境)经费进行预审,提交因公出国(境)经费申请报告时,必须同时提供上一年度出国(境)经费预算执行情况。

第十五条 境内发生的护照签证费、卫生检疫费、国内差旅费、培训费等费用,由出访人员所在单位支付,不得列入出国(境)经费进行申报。

第十六条 市财政局按规定标准核定因公出国(境)经费,报市政府批准同意后,按照预算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经费预算调整手续,并下达预算指标至组团单位。

第六章 因公出国(境)经费的使用管理

第十七条 出国(境)经费管理实行团长负责制。团长应指定两名以上团员负责出国(境)经费的申请、使用和核销工作。出访任务结束后,应向全团通报经费开支情况。

第十八条 出国(境)团组回国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到组团单位财务部门办理核销手续。财务部门应对因公出国(境)团组提供的出国()任务批件、护照复印件及有效费用明细票据进行认真审核,严格按照批准的团组人数、天数、出国路线、经费计划以及有关的经费开支标准等进行核销,不得核销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开支和计划外发生的费用,不得核销虚假费用单据,不得报销持因私出国(境)证件的出国(境)费用。

第十九条 出国(境)团组不得擅自中途绕道、增加出访国家或地区、延长在外停留时间,因此造成实际支出超过预算的,一律不予报销。对违反外事财经纪律的行为,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六章    出国(境)团组赠送礼品管理

第二十条 出国(境)团组在国外原则上不赠送礼品。确需赠送礼品的,必须遵守节约从简的原则,礼品应以具有地方特色的纪念品、手工艺品、宣传画为主。

第二十一条 根据需要,厅级以上(含)团组可适当安排礼品经费,厅级以下团组不安排礼品经费。每一邀请国(地区)礼品安排标准最高不超过500元人民币。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中的未尽事宜,按国家财政部、安徽省财政厅因公出国(境)经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市外事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经费管理意见的通知》(合政办〔199787号)、市财政局《关于加强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经费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合财外〔199839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