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合肥市市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合财行[2013]118号)

发布时间:2015-05-26 16:53

市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公务管理制度,规范会议费管理,节减会议费开支,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合肥市市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合肥市财政局       合肥市监察局        合肥市审计局
  
                                      2013221  


  

合肥市市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

  一、总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十八届中央政治局改进工作作风八项规定,加强市直机关会议费管理,进一步控制和精简会议,推进定点办会,节约会议费开支,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合肥市市直机关,包括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检察院和法院机关、民主党派和人民团体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
  第三条
  会议费采取“分类管理、会前审批、核定总额、会后结算、超支不补”的管理办法。
  第四条
 严格执行市委办公厅《关于切实精简会议、文件、简报和领导同志事务性活动的若干规定》(合办[2012]49号)文中规定的会议审批制度,未按规定程序审批的会议,财政部门一律不核拨会议经费。
  各单位应切实控制会议数量、会期、规模,注重会议质量,提高会议实效,开短会,讲短话,力戒空话、套话。充分利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等方式召开会议。
  二、会议的分类
  第五条
  会议分类
  一类会议:市党代表大会、市人代会、市政协会议、市委全委会、市纪检委全委会、市政府全体会和劳模表彰会。
  二类会议: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常委会;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工青妇群团机关代表大会、全委会;市委、市政府召开的,要求县、市、区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以市委、市政府名义召开的,要求县、市、区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
  三类会议:市直各部门经批准召开的研究布置某一方面工作的全市性会议及专业性会议。
  各种联谊会、年会、协作会,各研究会、联合会、协会召开的会议,要从严控制,经批准的上述会议比照三类会议执行。
  第六条
  一类会议会务人员控制在代表人数15%以内;二类会议会务人员控制在代表人数10%以内;三类会议会务人员控制在代表人数8%以内。三类会议会期原则上不超过1天,不安排住宿,不安排早、晚餐。会议主办单位应严格控制参会人员,超员经费一律自理。
  三、会议费开支范围及标准
  第七条
  一类会议和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常委会根据预算安排金额,包干使用。
  第八条
  二、三类会议费实行综合定额,各项费用之间可以
  调剂使用,在综合定额控制内据实报销。综合定额包括住宿费、伙食费以及会议室租金、交通费、办公用品费、文件印刷费等(具体定额标准见下表)。会议时间为一天,餐费减半。
  二、三类会议会议召开地代表原则上不安排住宿,工作人员
  除必须住会的以外,不安排住宿,特殊情况确需安排全部人员住宿的会议,应在办会申请中一并说明,按规定程序报批。
  
                                      单位:元/人·天

会议类别

住宿费

伙食费

 

 

二类会议

130

90

50

270

三类会议

120

80

40

240

  第九条  由于标准调整而增加的会议费支出,由各单位根据市委、市政府有关精简会议的要求,通过减少会议、压缩会议规模等方式解决,财政安排的“会议费”专项资金数额保持不变。 
  第十条  一类会议和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常委会由主办单位在编制部门预算时,提出会议经费预算,市财政审核后作为专项会议经费纳入主办单位当年预算。二、三类会议经费由市财政按规定从“会议费”专项资金中安排。
  第十一条  主办单位申请专项会议经费需按照市委办公厅《关于切实精简会议、文件、简报和领导同志事务性活动的若干规定》(合办[2012]49号)文中规定提供相关批件、会议议题、议程、会期、会议代表和工作人员数量、各项明细费用预算等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  经市委、市政府批准的中央、省直单位在合肥召开的全国、全省性会议,视具体情况,按不高于二类会议的标准,扣除上级部门核拨的会议经费和收取的会议费收入后,由市财政适当补助。 
   对承办全国性会议以及招商会、博览会等由主办单位提出会议预算,经市财政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三条  一、二类会议符合就餐、住宿条件人员而未就餐人员可享受二类会议就餐标准50%补助、未住宿人员可享受二类会议住宿标准30%补助。
  四、其 它
  第十四条  召开会议应尽量利用单位内部的会议场所,或在市政务大楼会议中心召开,单位或市政务大楼不具备承接条件的,应在定点饭店召开。不在定点场所召开的会议,市财政不予支付会议经费。(定点饭店可登陆“合肥财政信息网”查询,网址为:http://www.hfcz.gov.cn )不得租用高级宾馆、饭店召开会议,也不得到严禁召开会议的风景名胜区等地方召开会议。
  第十五条   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政治局关于改进工作作风的八项规定。会议主办单位不得摆放花草,不得组织会议代表游览及与会议无关的参观,不得宴请与会人员,不得发放洗漱用品、纪念品和与会议无关的物品。
  第十六条  会议主办单位应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到本单位财务部门报账。各单位要认真把关,严格按规定审核会议费开支,超标准或扩大范围开支的不予安排。会议费报销除承办单位出具的发票和清单外,还须加附《市直单位定点办会结算单》(见附表),否则不予报销。
  第十七条  加强监督检查。市纪检和审计部门要加强对会议费支出的监督检查,严禁会议主办单位组织会议代表游览与会议无关的参观、宴请。对于超标准办会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其它事业单位召开会议可参照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311日起实行。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市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合财行〔2008495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审计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