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总工会单位公务卡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5-05-26 16:40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关于深化地方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财库〔200751号)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银发〔199917号)、《支付结算办法》(银发〔1997393号)和合财库〔2012886号关于印发《市直本单位公务卡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合肥市总工会机关(简称“机关”)

  第三条
  公务卡由单位公务卡、交通公务卡、个人公务卡组成。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单位公务卡,是指本单位所有,主要用于个人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外的公务报销业务的借记卡。

  本办法所称交通公务卡,是指本单位公务车驾驶人持有,主要用于高速公路通行费支付业务的信用卡。

  本办法所称个人公务卡,是指本单位工作人员持有,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信用卡。

  第五条
 持有公务卡的工作人员(以下统称持卡人)应当妥善保管公务卡,规范使用公务卡办理公务支出的支付结算业务。

第六条 单位财务部门及人员应当依托公务卡支持系统,认真审核公务卡报销事项。对于批准报销的公务卡消费支出,应当按规定时间,通过机关工作户办理公务卡的资金还款手续。
   

第七条 机关应积极扩大个人公务卡使用范围,尽量减少单位公务卡支出。

第二章  个人公务卡管理

  

第一节  日常事务

  第八条  本单位工作人员有新增、调动和退休等情况时,应及时与发卡行进行联系,申请办理新增或停用、注销个人公务卡的相关手续,并通知发卡行及时维护公务卡支持系统。
   

第九条 个人公务卡应当使用银联标准信用卡,个人公务卡原则上仅用于办理人民币支出结算业务。

  第十条
  个人公务卡主要用于公务支出的支付结算。公务支出发生后,由持卡人及时向本单位财务部门申请办理报销手续。个人公务卡也可用于个人支付结算业务,但不得办理财务报销手续,单位不承担私人消费行为引致的一切责任。

  第十一条
 个人公务卡的信用额度,由本单位根据银行卡管理规定和业务需要,与发卡行协商设定。原则上每张个人公务卡的信用额度不超过5万元人民币。持卡人在规定的信用额度和免息还款期内先支付,后通过单位报销还款。

  第十二条
  发卡行可根据持卡人资信情况对其个人公务卡信用额度进行调整,并及时通知持卡人和持卡人本单位财务部门。其中,调增信用额度的,须事前经持卡人本单位财务部门同意。

  第十三条
  个人公务卡的卡片和密码均由个人负责保管。公务卡遗失或损毁后的挂失和补办等事项,由个人自行到发卡行申请办理,并通过单位财务部门及时通知发卡行维护公务卡支持系统。

  第十四条
  持卡人对公务消费交易发生疑义,可按发卡行的相关规定等提出交易查询。
  
  第二节
  支付
  

第十五条  本单位应严格执行个人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包括以下17项支出: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水费、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专用材料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用。
  

第十六条  凡强制结算目录规定的公务支出项目,应按规定用个人公务卡结算。原使用转账方式结算的,可继续使用转账方式。

  第十七条
 下列情况下可暂不使用个人公务卡结算:

  (一)在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场所发生公务支出;

  (二)按规定支付给个人的支出;

  (三)签证费、快递费、停车费、出租车费等目前只能使用现金结算的支出。

  除上述情况外,因特殊情形确定不能用个人公务卡结算的,应事先报经单位领导批准。

  第十八条
 使用个人公务卡结算的,应在个人公务卡信用额度内,先通过个人公务卡结算,并取得发票等财务报销凭证和有关银行卡消费凭证。持卡人本单位财务部门对于公务支出有事前审批要求的,持卡人应事先按要求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第十九条
 原则上同一持卡人信用消费单笔不得超过2万元,月透支余额不得超过5万元。
  第二十条
  特殊情况下个人公务卡信用额度不能满足公务支付需要时,持卡人可通过单位财务部门提前向发卡行申请临时增加信用额度,增加的额度和使用期限等具体事项,按照发卡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持卡人在执行公务中原则上不允许通过个人公务卡提取现金。确因特殊需要,应当事前经过单位财务部门批准,未经批准的提现业务,提现手续费等相关费用由持卡人承担。

  第三节
  财务报销

  第二十二条  持卡人使用个人公务卡消费结算的各项公务支出,必须在发卡行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内,到本单位财务部门报销。因个人报销不及时造成的罚息、滞纳金等相关费用,由持卡人承担;因持卡人本单位报销不及时造成的利息等费用,以及由此带来的对个人资信影响等责任,由单位承担。

  第二十三条
 持卡人办理个人公务卡消费支出报销业务时,应当按照本单位财务部门要求填写报销审批单,并附有关财务报销凭证及个人公务卡消费凭证,按照单位规定的财务报销程序报请审批。

  第二十四条
 确因工作需要,持卡人不能在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内返回单位办理报销手续的,可由持卡人或其本单位相关人员向单位财务部门提供持卡人姓名、交易日期和每笔交易金额的明细信息,办理相关借款手续,经财务部门审核批准,于免息还款期之前,先将资金转入持卡人个人公务卡,待持卡人返回单位后按财务部门规定时间及时补办报销手续。
  

第二十五条  因向供应商退货等原因导致已报销资金退回个人公务卡的,持卡人应及时将相应款项退回本单位财务部门。持卡人退款的财务审核手续按本单位内部财务制度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单位办理个人公务卡报销和资金退回等业务的账务处理,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业务中相关会计核算规定执行。

                 第三章
  交通公务卡管理


   
第二十七条  交通公务卡是商业银行与安徽省高速公路联网营运管理有限公司联合发行,可用于单位公务车高速公路通行费支付的个人公务卡。

第二十八条  交通公务卡持卡人为单位公务车驾驶员,一辆公务车只能办理一张交通公务卡。

第二十九条  交通公务卡其他事项按照个人公务卡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章  单位公务卡管理

第三十条  单位公务卡由本单位向发卡行申请办理,一个单位只能办理一张单位公务卡,替代现金结算。单位公务卡不允许透支和提现。单位公务卡应报经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核准。

    
第三十一条
  单位公务卡由本单位出纳人员持有、妥善保管和使用。单位公务卡密码由财务主管或其授权的其他人员掌握,严格保密。出纳人员或财务主管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在按规定办理完交接手续后,财务部门必须及时变更密码,涉及到持卡人变更的,应持单位证明到发卡行办理持卡人变更手续。单位公务卡如有遗失,应及时办理挂失或注销手续,如未及时办理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相关责任人承担。

  第三十二条
 单位公务卡申办成功或持卡人、卡号变更的,应及时报市财政国库支付中心备案。

  第三十三条
  单位公务卡纳入市财政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系统管理。

  第三十四条
  单位公务卡的资金来源于单位从工会经费或合肥市财政国库单一账户体系转入的资金以及本单位个人公务退回的资金。


  第三十五条  个人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外的公务报销,由单位财务人员通过单位的财务POS将资金从单位公务卡直接转到个人公务卡或个人其他银行卡上。

第三十六条  从个人公务卡退回的资金,由单位财务人员根据规定的审批程序和手续,直接在本单位财务部门安装的财务POS上进行卡对卡划转。

  第三十七条
 单位财务部门在办理单位公务卡报销结算业务时,如出现已转账金额超过应转账金额时,可执行冲正交易,输入原转账交易代码及金额后,将原转账交易红字冲销。冲正交易只限于当日转账业务进行冲销,冲销后打印的财务POS凭条,必须由被冲销的职工本人签字确认后方可作为会计账务冲销的凭证。

  第三十八条
  本单位财务部门必须建立健全单位公务卡结算账目,逐笔记载单位公务卡转账支付业务,账目要日清月结,做到账款相符。财务部门应于每日业务终了,通过财务POS打印出当日交易明细清单,与“单位公务卡存款”收支明细账进行核对。

                     第五章  管理职责

 第三十九条  本单位在个人公务卡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一)选择本单位公务卡发卡行,签订公务卡服务协议。

  (二)组织本单位工作人员统一办理个人公务卡,做好新增、调动、退休等人员的个人公务卡管理工作。

  (三)督促本单位持卡人及时办理个人公务卡项下公务消费支出的财务报销手续。协助发卡行向本单位有逾期欠款的持卡人催收欠款。

  (四)通过公务卡支持系统,审核本单位持卡人提请报销的个人公务卡消费信息,及时办理个人公务卡报销还款和资金退回等业务,及时下载保存报销还款信息,做好相关账务处理工作,并按月与发卡行就个人公务卡报销还款情况进行对账。

  (五)加强单位公务卡的管理,规范和控制单位公务卡的使用。

  (六)配合财政部门做好公务卡监督管理等有关工作。

  第四十条
 本单位工作人员除有涉密任务外,均应在单位统一组织下申请办理个人公务卡。持卡人的主要职责:

  (一)按规定申请办理个人公务卡,妥善保管卡片和密码,并承担因个人保管不善或还款不及时等原因引起的个人公务卡有关费用。

  (二)执行公务所需支出,原则上应使用个人公务卡结算和报销,并接受财政部门和本单位财务部门对公务支出的监控管理。

  (三)及时归还个人公务卡项下银行欠款。因离职、退休等原因离开本单位,应按单位要求清理个人公务卡项下债权债务,并停止其个人公务卡的使用。

  (四)遵守国家关于银行卡使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本办法有关规定,规范使用个人公务卡。

  第四十一条
  严禁本单位将非本单位工作人员纳入个人公务卡管理范围、违规办理个人公务卡报销业务或查询、泄漏本单位个人公务卡持卡人的私人交易信息;严禁持卡人违规使用个人公务卡、恶意透支、拖欠还款或将非公务支出用于公务报销;严禁发卡行对外泄漏与个人公务卡支出有关的各种数据资料。违反规定的,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有相关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没有相关规定的,按照市财政局会同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负责解释的办法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