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工作动态 > 法律维权 > 普法

关于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安徽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的通知(合工办[2020]5号)

 来源:市总工会 发布时间:2020-03-13 10:05

各县(市)区、开发区总工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部门),各产业、直属工会:

    《安徽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91221日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2051日起开始实施。

    为保障和规范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现就学习宣传贯彻《条例》通知如下:

一、努力做好《条例》学习宣传工作

《条例》的出台,顺应新时代劳动关系领域的发展,为开展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提供了强有力的法治保障,为依法维护职工权益提供了更为完善的制度支撑。

一要加强《条例》的学习。各单位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学深入学,充分认识依法开展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是履行基本职责,依法维权最直接、最有效的一个手段,变事后维权为事前防范、变被动服务为主动引导,发现问题最早、付出成本最小、维权效果最好。要通过监督用人单位尊法守法,引导职工依法理性表达诉求,积极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二要加强《条例》的宣传。各地要充分运用网络、电视、报刊、广播等媒体,线上线下宣传《条例》的重要意义、主要内容和法律责任,将《条例》的宣传贯彻纳入普法规划内容,纳入“尊法守法·携手筑梦”服务农民工法律宣传活动,推动《条例》在服务职工维权和服务企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让广大干部职工、行政执法人员和各企事业单位及企业家,切实增强贯彻执行《条例》的主动性和自觉性,做到学法尊法守法用法。

三要开展系列宣传活动。要适时开展“集中宣传月”活动,组织开展好系列宣传贯彻活动。举办一期培训班,发挥普法骨干的示范带头作用;选聘一批监督员,造就一批工会劳动法律监督队伍;举办一场线上线下专题知识竞赛,增强学习宣传成效;开展一场宣传咨询活动,推动《条例》落地生根。

二、积极推动《条例》的贯彻实施

    一是切实履行职责,落实工会主体责任。各级工会要按照《条例》的规定成立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选好配齐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在同级工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切实履行《条例》赋予的职责。进一步加大组建力度,努力做到哪里有工会,哪里就建立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形成从各县(市)区、开发区、乡镇街道(社区)工会到基层工会的多层次的劳动法律监督工作网络,使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覆盖到更多的职工和用人单位。《条例》实施后,各县(市)区、开发区总工会和部分规模以上企业工会要率先建立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有条件的开发区(工业园区)、乡镇街道(社区)工会组织要建立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并逐步向各类企事业单位延伸,逐步达到全覆盖,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提供组织保障。各级工会设立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要公布投诉举报受理地点、电话和邮箱,切实履行监督职责。

二是加强行政执法,健全完善协作机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政府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支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与同级工会探索建立劳动法律法规执行和监督工作情况的信息相互通报和定期会商制度,联合组织开展监督检查活动,加强沟通和合作,明确受理《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建议书》的处理流程,使得《条例》确立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两书”制度(意见书和建议书)切实发挥作用。进一步推进劳动保障监察与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相互协调、紧密配合,与行政执法程序相衔接,确保《条例》规定的有关执法内容落到实处、执行到位。

    三是强化协作机制,增强企业法治意识。充分发挥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作用,共同研究解决有关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的重大问题。各企事业单位要支持、推动建立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遵守劳动法律法规,提高法治意识,增强守法的自觉性,自觉接受和配合各级工会实施劳动法律监督。

三、加强组织领导

一是精心组织实施。各地要把劳动法律监督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根据工作实际,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加强协调,形成合力,精心谋划本地区贯彻《条例》的具体办法,在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予以保障。

    二是层层抓好落实。要以县(市)区、开发区为重点,推动劳动法律监督工作的机构建设,完善相应的工作机制。各地要充实基层从事劳动法律监督的工作力量,把具有法律专业知识背景、熟悉劳动法律法规、擅长协调劳动关系、热爱工会工作、对职工群众有感情的工会干部、职工代表和法律工作者,充实到工会劳动法律监督队伍中来。县(市)区、开发区总工会要做好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的培训、考核、发证(证书由省总统一印制)、聘任和管理工作,努力建设一支爱岗敬业、敢于担当,切实维权、廉洁高效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队伍,为开展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提供人才支撑。

三是加强服务指导。要把加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作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纳入单位重要工作统筹考虑。定期研究劳动法律监督工作的重要事项,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相关问题。加强对基层的服务指导,赋予基层更多的资源和手段,不断提高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的规范性、实效性。

各地要及时总结和推广在宣传贯彻实施《条例》中好的做法和经验,每年1210日前将本年度贯彻实施《条例》的情况分别报市总工会和市人社局。

 

附件:1.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

      2.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建议书

      3.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登记表

4.工会劳动法律监督调查函                      

      5.工会劳动法律监督事项调查情况登记表

      6.全市《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证书》编号

     

合肥市总工会

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310

点击下载:附件1~6.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