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合肥市模范职工之家、模范职工小家评选命名管理办法》的通知(合工办【2020】39号)

 来源:市总工会 发布时间:2020-12-23 10:30

各县(市)区、开发区总工会,各产业、直属工会:

现将《合肥市模范职工之家、模范职工小家评选命名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合肥市总工会

20201221 

 

合肥市模范职工之家、模范职工小家

评选命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合肥市模范职工之家、模范职工小家评选命名工作,发挥基层工会先进典型的示范引领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及全总、省总关于职工之家建设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工会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评选命名的指导思想是: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工人阶级和工会工作的重要论述特别是加强基层工会建设“三个着力”重要指示精神,增强基层工会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激发基层工会活力,发挥基层工会作用,切实把工会建设成为职工群众信赖的“职工之家”。

第三条 评选命名工作的原则是:

(一)坚持面向基层一线。评选对象仅限于基层工会、基层工会下属工会或工会小组,畅通基层工会和会员的参与渠道,着力夯实基层工会基础;

(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保障评选命名工作规范有序,确保命名对象得到广大会员普遍认可,突出评选命名的权威性;

(三)坚持会员主体地位。实行上级工会考察和职工群众评议相结合,充分尊重广大会员的知情权、参与权、表决权、监督权,真正让会员当主角;

(四)坚持高标准严要求。严格评选条件,做到优中选优,确保命名对象的先进性,充分体现和发挥先进典型的引领性示范性;

(五)坚持动态监督管理。实行动态评估、跟踪监管,形成完备的管理机制,做到能进能出,破除“一评终身制”,确保评选命名质量。

第二章 评选命名范围和基本条件

第四条 合肥市模范职工之家从工会关系隶属于合肥市总工会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单独或联合建立的基层工会,乡镇(街道)(含街道级社区)、开发区(工业园区)、村(社区)工会,县级以下区域(行业)工会联合会中评选。

合肥市模范职工小家从工会关系隶属于合肥市总工会的基层工会下属的子公司(分公司)、分厂、车间(科室)、班组工会或工会小组中评选。

第五条 合肥市模范职工之家一般从县()区、开发区、产业、直属工会评选推选的单位中产生,其基本条件是:

(一)认真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职工思想政治引领,团结带领职工建功新时代;

(二)工会组织机构单独设立,工会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及女职工委员会等领导机构健全,工会劳动保护委员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等工作机构完善,具备条件的单位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近三年职工(含农民工、劳务派遣工)入会率均在百分之九十以上;

(三)依法独立设立工会经费账户,及时足额拨缴工会经费,自主管理,规范使用;

(四)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民主管理、会务公开、会员评议职工之家等制度落实到位;

(五)推动职工代表大会、厂务公开、集体协商等制度有效落实,健全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有效化解劳动纠纷,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六)热忱服务职工群众,工会工作获得职工高度认可,近三年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会员评议职工之家满意率均在百分之九十以上。

第六条 合肥市模范职工小家一般从县()区、开发区、产业、直属工会评选推选的单位中产生,其基本条件是:

(一)认真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工会工作充满活力。

(二)子公司(分公司)、分厂、车间(科室)、班组工会或工会小组建设好,依法选举工会主席或小组长,具备条件的工会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近三年职工(含农民工、劳务派遣工)入会率均在百分之九十以上;

(三)子公司(分公司)、分厂、车间(科室)、班组民主管理好,依法实行厂务公开、会务公开,开展集体协商;

(四)子公司(分公司)、分厂、车间(科室)、班组完成生产、工作任务好,组织职工开展技术创新、劳动技能竞赛,团结带领职工建功立业;

(五)职工小家阵地建设好,活动场所和服务设施齐全,服务活动丰富,近三年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会员评议职工之家满意率均在百分之九十以上。

第七条 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单位不得申报推荐为合肥市模范职工之家、合肥市模范职工小家:

(一)存在未全员签订劳动合同、拖欠职工工资、不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等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

(二)近一年发生过一般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三年内发生过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职业病危害严重,能源消耗超标、环境污染严重,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拒不整改的;

(三)劳动争议案件多发,近三年内因违反法律法规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四)近三年内未依法拨缴工会经费的;

(五)民主管理、集体协商、劳动争议调解等制度机制不落实的;

(六)有违法违纪行为正在处罚并在影响期之内,或被执法执纪部门调查处理的。

第三章 评选命名周期和基本程序

第八条 合肥市模范职工之家、模范职工小家原则上每两年评选命名一次。

第九条 基层工会按推荐评选条件申报合肥市模范职工之家、合肥市模范职工小家,应通过基层工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征求会员群众意见。本单位有党组织和纪检组织的,应征求党组织和纪检组织意见。推荐名单和事迹应在本单位进行不少于五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条()区、开发区、产业、直属工会按照推荐评选条件进行审核把关。推荐名单应在本地区、本产业、本系统内进行不少于五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后符合条件的,向市总工会推荐。

第十一条()区、开发区推荐的命名对象,来自非公有制单位的一般不少于推荐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十二条 市总工会对县()区、开发区、产业、直属工会推荐材料进行审核。

第十三条 拟命名的建议名单,在合肥市总工会官方网站上进行不少于五个工作日的公示,接受公众监督。

第四章 监督管理服务

第十四条 各级工会对受命名的先进集体实行动态监督管理服务,建立健全管理档案,宣传总结推广他们的典型经验,充分发挥其示范导向作用。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撤销合肥市模范职工之家、合肥市模范职工小家荣誉称号:

(一)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

(二)工会组织或工作机构被随意撤销、合并或归属到党政部门的;

(三)工会不依法按期换届选举,不依法进行工会法人资格变更登记的;

(四)工会经费不依法按时足额拨缴或使用管理出现严重问题的;

(五)不推动落实职工代表大会、厂务公开制度,不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

(六)所在单位发生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或严重职业危害,工会未依法履行职责的;

(七)所在单位发生群体性事件,造成恶劣影响的;

(八)所在单位拖欠职工工资,不按规定缴纳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费,工会未依法履行职责的;

(九)工会会员代表大会评议职工之家不满意率连续两年超过百分之五十的;

(十)其他需要撤销的情形。

第十六条 撤销合肥市模范职工之家、合肥市模范职工小家荣誉称号,一般由原推荐单位逐级申请,经所在县()区、开发区、产业、直属工会同意后,向市总工会提出书面报告。对核查属实的,撤销荣誉称号,并书面通报推荐单位。

对查实具有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的单位,市总工会也可直接决定撤销荣誉称号,并书面通报推荐单位。

第十七条 市总工会对受命名的模范职工之家给予一定的工作经费补助,补助经费的使用应符合工会经费支出有关规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各县(市)区、开发区、产业、直属工会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本产业、本系统评选命名实施细则,但不得与本办法相抵触。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总工会基层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