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开发区)工会,各产业工会,市职工服务(帮扶)中心:
现将《合肥市工会职工法律援助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合肥市总工会
2023年9月20日
合肥市工会职工法律援助办法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工会法律援助机构
第三章 工会法律援助内容
第四章 工会法律援助程序
第五章 工会法律援助经费的来源与管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职工法律援助工作,积极参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工会法律援助办法》和《安徽省工会职工法律援助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市职工法律援助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职工法律援助,是指本市各级工会及职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援助人员,为本办法所列援助对象提供的无偿法律服务。
第三条 工会法律援助机构在同级工会领导下开展法律援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总工会权益保障(法律)工作部门负责协调、指导本地区工会法律援助工作。
工会法律援助是政府法律援助的必要补充,工会法律援助工作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业务指导。
第二章 工会法律援助机构
第四条 市级工会法律援助机构由市总工会、市司法局共同设立市职工法律援助工作站(以下简称“援助工作站”),指导全市职工法律援助工作。该援助工作站由市总工会分管负责人、市法律援助中心负责人、市职工服务(帮扶)中心负责人、市总工会法律工作部负责人组成。援助站常设于合肥市职工服务(帮扶)中心,建立市职工法律援助志愿团,在市职工服务(帮扶)中心的领导下,开展职工法律援助业务。
第五条 市职工法律援助志愿团人员可以从下列人员中招募:
(一)工会公职律师、劳动关系协调员、劳动争议调解员、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等工会法律工作者;
(二)法律专家、学者、律师等社会法律工作者。
第六条 市职工法律援助工作站的主要职能是:
(一)负责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
(二)指派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事项;
(三)了解援助案件进展情况,协调援助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四)制定全市职工法律援助工作计划;
(五)指导、帮助县(市)区、开发区总工会开展职工法律援助工作;
(六)筹集、管理和使用职工法律援助经费;
(七)开展职工法律援助理论研讨、经验交流、培训及法律宣传活动等。
第七条 市职工法律援助志愿团的主要职能是:
(一)为职工(含农民工、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模范、工会工作者无偿提供法律、政策咨询;
(二)代写法律文书
(三)调解劳动争议
(四)代理仲裁、诉讼等职工法律援助案件;
(五)完成市职工法律援助工作站布置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各县(市)区、开发区总工会可以单独设立职工法律援助机构,也可依托司法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作设立职工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机构应在对外显著位置上挂牌,内设专门法律援助接待窗口,配备专门法律援助工作人员。
第九条 各县(市)区、开发区职工法律援助机构可通过与律师事务所签约或招募律师等形式购买法律服务。签约的律师事务所或招募的律师承担日常咨询接待、参与劳动争议调解和代理仲裁、诉讼等职责。
第三章 工会法律援助内容
第十条 下列案件属于职工法律援助范围:
(一)劳动争议案件;
(二)与劳动权益相关的劳动者人身权、民主权、财产权受到侵犯的案件;
(三)工会工作者因履行职责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案件
(四)工会组织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案件;
(五)可能影响职工队伍稳定的案件
(六)工会认为需要提供法律援助的重大案件。
第十一条 职工法律援助的形式:
(一)普及法律知识;
(二)提供法律咨询;
(三)代写法律文书;
(四)提供劳动争议调解服务
(五)代理仲裁、诉讼;
(六)其他形式的法律援助。
第十二条 职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向职工法律援助机构申请律师免费代理仲裁、诉讼:
(一)自身合法劳动权益遭受侵害,且家庭生活困难的职工(主要指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城镇最低工资标准);
(二)因请求支付劳动报酬或者工伤赔偿申请律师代理仲裁、诉讼的农民工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不受本办法规定的经济困难条件的限制。(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主要指依托互联网平台,并根据平台规则完成工作和接受劳动管理,获取劳动报酬并以此为主要生活经济来源的劳动者);
(三)因履行职责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工会工作者;
(四)与劳动权益相关的人身权、民主权、财产权受到侵犯的劳动模范;
(五)工会认为需要提供法律援助的其他组织或个人。
第十三条
受援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进行法律咨询,申请代写法律文书,申请仲裁、诉讼代理,申请劳动争议调解等;
(二)了解案件的进展情况;
(三)有证据证明代理案件的承办人未履行职责的,可以要求更换承办人。
第十四条 受援人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如实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二)如实陈述案件基本事实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配合职工法律援助机构及其承办人的工作;
(三)捏造或隐瞒事实等情况,取得援助资格的,职工法律援助机构一经发现后,有权终止法律援助,援助期间发生的一切费用,由受援人承担。
第十五条 标的额2000元以下的案件只提供免费法律咨询、代写文书、劳动争议调解服务。
第十六条 在同一自然年度内,受援人原则上最多只能申请2次工会法律援助(同一案件除外)。
第四章 工会法律援助程序
第十七条 申请工会法律援助可由职工本人或近亲属向企业所在地县(市)区、开发区总工会提出。
县(市)区、开发区总工会应按属地原则受理职工法律援助申请,并先行进行调解。
调解不成,符合申请律师免费代理仲裁、诉讼的,由县(市)区、开发区总工会向市职工服务(帮扶)中心申请。
符合条件的产业和直属工会职工及劳动模范、工会工作者可直接向市职工服务(帮扶)中心申请工会法律援助。
第十八条 职工申请律师免费代理仲裁、诉讼的必须填写《职工法律援助申请书》,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一)身份证、工作证或者有关身份、工作证明;新就业形态劳动者需提供平台就业注册证明;
(二)家庭生活困难证明;
(三)职工法律援助机构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提交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职工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场记录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事项、理由和时间,并经本人签字。
工会工作者、劳动模范、工会组织申请法律援助代理,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会工作者、劳动模范所在单位工会或者工会组织所在地方工会出具的情况证明或说明;
(二)与法律援助事项相关的材料;
(三)职工法律援助机构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九条 职工法律援助机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符合援助条件的,工会职工服务(帮扶)中心应当指派援助人员实施法律援助,并通知申请人。
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不齐全的,应当要求申请人做出必要的补充或者说明;申请人未按要求做出补充或者说明的,视为撤销申请。
不符合援助条件的,应当做出不予提供法律援助的决定,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条 重大、疑难或群体性的案件,由职工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有关人员召开研讨会,对案件进行讨论、分析,确定援助方案,报上级相关部门同意后,方可提供法律援助。
第二十一条 职工法律援助案件结案后,承办人应在一个月内向职工法律援助机构提交结案报告和案件卷宗存档。归档案卷材料应完整规范。
市总工会法律工作部对全市职工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情况进行指导、检查和统计备案。
第二十二条 结案后职工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按规定向承办人支付法律援助办案补贴。补贴标准由各级工会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第二十三条 援助人员实施法律援助,接受工会的管理和监督。
援助人员接受指派后,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延迟或者中止、终止办理援助事项。
第二十四条 援助人员未经批准,不得擅自以工会组织名义承办案件。
第二十五条 援助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不得收取援助对象任何财物。
第二十六条 援助人员对提供法律援助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予以保密。
第五章 工会法律援助经费的来源与管理
第二十七条 工会法律援助工作经费主要用于职工法律援助机构的办公、办案经费。各级工会应当将职工法律援助工作经费列入本级工会经费预算。
第二十八条 工会法律援助工作经费、对职工提供法律援助的补助资金,接受上级和本级工会财务、经审、法律、保障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合肥市总工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合肥市职工法律援助办法》(合工〔2012〕48号)同时废止。